日本轉蛋法是什麼?景品表示法金額上限與一番賞規範
日本沒有一部叫「轉蛋法」的法律。台灣說的「日本轉蛋法」,多指《景品表示法》及其告示,加上 2012 年消費者庁認定完成型轉蛋(カード合わせ)適用禁止規定;一番賞因「籤即商品」不在其列。
- 一番賞為何不受規範
- 籤本身就是商品,不是附隨在商品上的贈品
- 一般轉蛋同理
- 取得的經濟利益來自交易本身,不算「景品類」
- 完成型轉蛋為何被禁
- 集齊組合換到的物品,變成附隨於交易的景品
- 禁止的名目
- 「カード合わせ」,方法本身即被全面禁止
- 判準
- 欺瞞性強、煽動射幸心的程度顯著
- 「轉蛋法」是什麼
- 台灣俗稱;日本沒有這部法,核心是景品表示法及其告示
- 一般懸賞上限
- 未滿 5,000 日圓→交易價額 20 倍;以上→10 萬日圓;總額≤預估銷售總額 2%
- 総付景品上限
- 未滿 1,000 日圓→200 日圓;以上→交易價額的 10 分之 2
先講清楚:這是日本法,不是台灣法
這一頁講的是一個可以借鏡的框架,不是台灣現行的規定,也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。
台灣目前沒有針對抽賞的專法。這一頁整理日本的景品表示法怎麼處理同一類商品,理由是:日本面對過完全一樣的問題,而且做出了一個界線很清楚的判斷——那個界線本身,比結論更值得看。
台灣要不要管、怎麼管,是另一件事。但如果哪一天真的要討論,這個框架大概率會被拿出來參考,因為它是同語系市場裡少數已經定案的先例。
日本轉蛋法是真的有一部法律嗎?
沒有。日本並沒有一部叫「轉蛋法」的法律——那是台灣的俗稱。
台灣輿論說的「日本轉蛋法」,多指《景品表示法》及其告示這套規範,加上 2012 年消費者庁認定コンプガチャ(カード合わせ,即完成型轉蛋)適用禁止規定的那次出手。換句話說,它不是一部針對轉蛋的專法,而是既有的景品規制被適用到轉蛋機制上。
這個名字容易造成一個誤會:以為日本把轉蛋、抽賞整個管起來了。實際上正好相反——一番賞與一般付費轉蛋因為「籤本身就是商品」,根本不落入景品表示法的「景品類」(下一節展開),真正被全面禁止的只有完成型轉蛋那一種機制。
查日文資料時可以直接放棄「轉蛋法」這個關鍵字——日本官方文件裡沒有這個詞。正式的名目是景品表示法與其下的告示,官方整理見消費者庁「景品規制の概要」。
為什麼一番賞不受景品表示法規範?
因為籤本身就是商品。
景品表示法管的是「景品類」——附隨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上,額外提供的經濟利益。買 A 送 B、消費滿額抽 C,那個 B 和 C 就是景品,法規對它的價值上限有規定。
一番賞不適用,理由是它不是附隨在別的商品上的東西:你付錢買的就是那一抽,抽出來的獎品就是商品本身。沒有「主商品」和「附贈品」的分別,自然也沒有景品可以規範。一般的付費轉蛋同理——消費者取得的經濟利益是由交易本身帶來的,不算景品類。
這條法理跟 GK先生 一直在講的一件事完全對得起來:抽賞和賭博的關鍵差別,在於每一次都會拿到實體商品,性質上比較接近隨機商品的零售。日本的法規結構等於把這句話寫進了制度裡。
景品表示法的金額上限是多少?
一般懸賞最高 10 萬日圓、総付景品最高為交易價額的 10 分之 2;一般懸賞另設總額 2% 的天花板。
景品表示法對「景品類」設了明確的價值上限,依提供方式分兩種:抽選給獎的「一般懸賞」,與人人有獎的「総付景品」。數字如下(出處:消費者庁「景品規制の概要」)。
| 類型 | 交易價額 | 景品上限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懸賞(抽選給獎) | 未滿 5,000 日圓 | 交易價額的 20 倍 |
| 一般懸賞(抽選給獎) | 5,000 日圓以上 | 10 萬日圓 |
| 総付景品(人人有獎) | 未滿 1,000 日圓 | 200 日圓 |
| 総付景品(人人有獎) | 1,000 日圓以上 | 交易價額的 10 分之 2 |
一般懸賞還有一條總量管制:景品總額不得超過該活動預估銷售總額的 2%。單件上限與總額上限兩條都要過,不是擇一。
把這張表跟前面的法理放在一起看就清楚了:這些上限只管「附隨於交易的景品」。一番賞與一般轉蛋因為抽到的就是商品本身,完全不進這張表;而完成型轉蛋連上限都談不上——方法本身被全面禁止。
那完成型轉蛋為什麼被全面禁止?
因為它在交易之外,多長出了一個「景品」。
完成型轉蛋的機制是:抽到特定的一組物品、集齊之後,可以再換到另一個物品。關鍵就在「另一個物品」——它不是你這一抽買到的東西,而是附隨於這一連串交易額外提供的利益。到這裡,它就變成景品類,開始受景品表示法規範。
而它落入的是「カード合わせ」這一類:以兩種以上不同圖案的特定組合為條件,提供特別物品。這一類不是設價值上限,是方法本身被全面禁止。理由寫得很直白——欺瞞性強、煽動射幸心的程度顯著。
| 機制 | 取得的東西算什麼 | 日本的處理 |
|---|---|---|
| 一番賞(每抽都拿到獎品) | 商品本身 | 不適用景品表示法 |
| 一般付費轉蛋 | 商品本身,利益來自交易 | 不算景品類 |
| 消費滿額送贈品 | 附隨提供的景品 | 受規範,有價值上限 |
| 集齊特定組合換另一個物品 | 附隨提供的景品 | 全面禁止(カード合わせ) |
看第三列與第四列的差別:滿額送贈品是被管制但允許的,集齊特定組合則是連方法都不准。差別不在金額大小,在於機制本身有沒有欺瞞性、會不會顯著地煽動射幸心。
這個框架對台灣的參考意義是什麼?
它示範了「管機制」而不是「管存廢」長什麼樣子。
日本沒有因為一番賞有隨機性就禁掉它,也沒有因為轉蛋讓人花很多錢就全面管制。它做的是把機制拆開看:哪一種取得的是商品、哪一種取得的是附隨利益,然後只對後者設限,並且只把其中欺瞞性最強的一種完全禁掉。
- 判準是機制的性質,不是金額大小,也不是「有沒有隨機性」。
- 被禁的那一種,禁的是「方法本身」——不是設上限、不是加註警語,是不准做。
- 理由是欺瞞性與煽動射幸心的程度,兩個都是可以被具體討論的東西,不是模糊的道德判斷。
- 剩下的部分交給資訊揭露:機率要公開、內容要標示,讓消費者自己判斷。
這跟 GK先生 在產業報告裡主張的「管透明而非管存廢」是同一個方向,也是這一頁值得被台灣的店家讀一遍的理由:如果哪一天監管進來了,最可能保住這個市場的路徑,是產業先自己把透明度做到不需要被管。
店家可以從這裡拿走什麼?
三個可以現在就檢查的問題。
- 你的獎池裡,有沒有「集齊特定組合才能換到某個東西」的機制?如果有,那在日本的框架下是被完全禁止的那一類——不是因為它違反台灣法律,而是因為它被判定為欺瞞性最強的機制。這值得自己想清楚要不要做。
- 你的滿額賞、集點換獎,屬於附隨提供的利益。日本對這一類是設價值上限的,台灣沒有規定,但這代表設計時的自律標準要自己訂。
- 單純的抽賞本體,在日本的框架下是商品零售。這對這個產業是好消息,但前提是「每一抽都真的拿得到對應價值的東西」——如果實際上不是,那個法理基礎就站不住了。
再次提醒:以上是日本法的框架整理,不是台灣現行規定,也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的合規判斷請諮詢專業人士。
關於「日本轉蛋法是什麼」的常見問題
為什麼一番賞在日本不受景品表示法規範?
因為籤本身就是商品,不是附隨在別的商品上的贈品。景品表示法管的是「附隨於交易額外提供的經濟利益」,而一番賞沒有主商品與附贈品的分別——你買的就是那一抽,抽到的就是商品。一般付費轉蛋同理。
完成型轉蛋為什麼被禁?
因為集齊特定組合之後換到的那個物品,不是你這一抽買到的東西,而是附隨於一連串交易額外提供的利益——它變成了景品類。而它落入「カード合わせ」這一類,是方法本身被全面禁止,理由是欺瞞性強、煽動射幸心的程度顯著。
「カード合わせ」是什麼意思?
以兩種以上不同圖案的特定組合為條件,集齊之後提供特別物品的作法。日本認定這種機制欺瞞性強、顯著煽動射幸心,所以不是設價值上限,而是連方法本身都禁止。
台灣有類似的規定嗎?
台灣目前沒有針對抽賞的專法。這一頁整理的是日本的框架,供參考與討論,不是台灣現行規定,也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的合規判斷請諮詢專業人士。
這對台灣的店家有什麼實際意義?
它示範了「管機制而不是管存廢」長什麼樣子——判準是機制的性質而非金額大小,被禁的只有欺瞞性最強的那一種,其餘交給資訊揭露。如果哪一天監管進來,最可能保住這個市場的路徑,是產業先自己把透明度做到不需要被管。
日本轉蛋法管得到台灣的一番賞嗎?
管不到。景品表示法是日本法,只約束日本市場的事業者;台灣店家的自製賞不在其適用範圍,機率與配率都由店家自訂,也沒有外部驗證——這正是〈官方賞與自製賞,店家端差在哪?〉講的資訊差。要判斷值不值得抽,只能靠店家自己公開機率與配率。
最後更新 2026-09-05 ・ 約 6 分鐘讀完
資料來源與查證方式:
- ・消費者庁:景品表示法(官方頁面) ↗
- ・消費者庁:インターネット上の取引と「カード合わせ」に関するQ&A
- ・骨董通り法律事務所:コンプガチャは、なぜ違法?——景品表示法・景品規制の基礎知識
- ・セキュマガ(LRM):景品表示法はクジ引きにも該当する?
- ・栃木県:景品表示法と景品規制の解説資料
- ・日本消費者庁 景品規制の概要 ↗